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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核和认定,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物质帮助和心理关爱,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本着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审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通过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努力做到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确认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依据: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评定主要依据,同时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和学校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二)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

A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等:家庭经济困难

C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A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衣食缺乏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属于生存型困难,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B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生活处于较低的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属于生活型困难,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同时就学,缺少劳动力;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C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能基本完成学业,但身心综合能力发展受到限制,属于发展型困难,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度降低;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 

第五条 每年9月份开学两周以后集中受理。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一)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二)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此基础上,采取班级(或专业)初审、学院(系)级审查、校级审核的三级认定办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后,需由该生所在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以及所提供的各类证明,集体商议提供初审名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并经班级(或专业)同学投票,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认可。班级评议阶段,每班需选举一名班级评议记录员。要求记录员非贫困认定学生和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评议阶段需全程在场,如实记录下本班的评选流程及具体细节,评选结束后先上报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初步审核,再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确定的贫困生名单在班内(或专业)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认定评议小组将初审名单提交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查;

(三)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系)审核通过的《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由学院(系)留存备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辅导员留存备查。各学院(系)也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备查;

(六)学校和学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另外,通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园卡进行消费追踪,对消费超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受范围的要调查情况,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困难等级需要重新调整确认的,要以参加评议学生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与备案;

(八)各学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学校应及时进行贫困等级的重新调整和确认。

第八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优先条件

1.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志愿服务;

2.见义勇为,在重大事件中有立功表现,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九条 资助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统筹兼顾原则;

(三)不重复资助原则;

(四)竞争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关原则;

(六)无偿资助原则。

第十条 违纪的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当事学生获奖受助的资格,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