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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会人事制度
建(团)字 第 04001 号

为规范学生会人事管理,强化对学生会成员的管理与考核,特建立本制度。
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会人事制度是学生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 是树立外部形象、维护内部团结和完成各项任务的保证。每个学生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接受它的监督。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会成员是我学院院全体学生的优秀代表和学生工作的骨干,是为广大同学学习、生活服务的公仆。学生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并有较好的学习成绩。
2 、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原则,为人正派,敢于同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3 、能够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地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批评与监督。
4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够根据学校、分院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讲实效、办实事。在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得失、成败,善于学习、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入会与考核
第二条 纳新

学生会在每学年初招聘新成员,凡在我分院注册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加入。申请人需认真阅读纳新启示,并填写纳新申请表一份。学生会将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以面试和笔试的方式,在切实作到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三条 试用
为充分发挥每一个新成员对学生会工作的积极作用,学生会着重吸收和培养有真才实学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学。新成员进入学生会有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分院团总支及学生会主席团将对该成员进行综合测评,考核合格后,方可由本人填写档案表被录取为正式学生会成员。
第四条 录用和建档
学生会设立成员档案库,档案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填写并保存,所有正式成员必须建立档案,否则不予承认。退会后由办公室负责将其档案转交辅导员,装入个人档案,作为参加学生会工作的凭证。
第五条 注册制度
1 、学生会成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2 、注册时间:开学的第一次全会
3 、注册方法:到会登记即视为注册,无故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出,自动退出者不享受学生会成员任何待遇。
第六条 退会
学生会成员因某种原因要求退出学生会时,须向主席团递交辞呈,以作存档备案;对无故不参加例会和其他会内活动未达到规定次数者,作开除处理。
第七条 工作及考核
1 、学生会各部门须保证成员在三人(含)以上,以便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
2 、学生会采取培训、实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各项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设。
3 、学生会每学期末对现有成员进行综合考核,以自评和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成员工作总结和述职大会。
4 、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者予以表扬、择优提升职务,并在学院每学年的表彰大会上对学生会先进成员进行表彰,推选优秀者为学院、校先进个人,同时择优推荐入党(业绩突出者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批评或撤销其职务的处理,必要时可向分院团总支进行汇报。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学生会成员享有综合测评加分奖励资格,细则如下:
1 、加分条件:
①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很好的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反响。
②能遵守学校和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③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优异成绩。
④工作中敢于创新,勇于挑战。
⑤有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工作效率高。
2 、加分原则:实行最高限分制
主 席 团: 0----3 分
正副部长: 0----2 分
委 员: 0----1.5 分
3 、此分数每学期末评出,首先进行自评,放假前向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检查提出加分方案,最后召开由团总支书记和主席团成立的联席会议,根据该同学的工作表现确定得分。
4 、此项分数直接记入学生综合测评总分,享受学生干部的待 遇。
奖励与处分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学习成绩达不到班内平均分或出现两门不及格现象者,劝其退离学生会。
2 、发现有参与违反校规校纪活动,或直接受到校级、学院级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作撤消其会内职务或开除的处理。
3 、学生会成员,无故(不含未通知到本人)不参加学生会会议两次或其他会内重要活动一次的,作开除处理。
4 、学生会成员因主观上存在怕影响学习、怕吃苦、怕得罪人等原因,而未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作撤消其会内职务或劝退、辞退学生会的处理。
5 、对会内工作置之不理、推卸责任,以至工作出现过失或重大失误,或对校、学院、学院团总支和学生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生会成员,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劝退或撤职的处理。
6 、对破坏内部团结、浮夸自大、听不进他人意见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劝退和撤职的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分院学生会。

建筑与艺术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2007 年7 月1 日